发挥护企安商检察职能,特为企业家们梳理了常见法律风险防控内容, 来看看吧~
设立环节常见的民商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很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仅重视企业设立结果而忽视设立过程,忽视法律风险防控,最终为企业日后经营埋下隐患,随着企业持续经营,这些隐患逐渐显现并给公司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小故事吧:
风险提示
【非货币财产】出资人交付的非货币财产价额虚高,致使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在公司设立后,出资人负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有的股东或投资人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而以他人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旦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股东或投资人发生矛盾或争议,整个企业将处于难以控制的风险之中。如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直接以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进行担保,其后果将全部由企业承担。
【届期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设立后,股东未如期足额缴纳其认缴资本,其将承担两方面法律责任:对内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检察官建议
【1】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要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对出资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核,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
【2】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现金出资要注意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外币出资的还要注意汇率折算;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出资,要注意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股东或投资人借助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慎重,个人也不要轻易担任他人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抽逃出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未补足出资】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