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检察工作,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与延边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特别节目《你好,检察官》,播出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五10:30-11:00。本月播出的第七期《你好,检察官》节目中,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延边州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刘英、郑桂花两名检察官,共同了解民事检察工作及相关职能。
【主持人】两位检察官,你们好!
【检察院】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刘英检察官,说到“民事检察工作”,相信多数人会感到陌生,能不能先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民事检察工作”?
【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内容主要分为四个大块,一是审判结果监督:对民事生效判决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 二是审判违法监督:是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三是执行监督: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四是支持起诉:是社会弱势群体依法诉讼维权困难的,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主持人】听众朋友可能会经常听到“抗诉”这个词,但并不是十分理解,您能详细讲解一下吗?
【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中发现民事案件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等等符合《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简单来说,民事检察工作就是对人民法院审判结果和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同时支持维权困难的弱势群体提起民事诉讼。
【主持人】那么,群众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向民事检察部门反映情况呢,郑桂花检察官,您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检察院】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论不服,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又认为案件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再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们提出民事监督申请。控告申诉部门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监督材料移交我们部门,我们经审查会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
【主持人】经检察机关审查,假如案件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就会进行监督,您能否具体说明一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检察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那么检察机关就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给当事人再次维护权利的机会。
【主持人】那么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情形之一的案件,检察机关会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督呢,刘英检察官,您能给大家讲一下吗?
【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的方式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等。如果判决、裁定是经延边州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或者经延边州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作出的,我们就不再向州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是提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还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我们也是提请省检察院抗诉,而不向延边州法院提出监督意见。除此之外,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情形之一的,一般向延边州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主持人】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会进行调解,会开庭审理,那么检察机关是通过什么方式审理案件,郑桂花检察官,您能给听众朋友说明一下吗?
【检察院】受理案件之后,我们首先会对当事人的提交的监督申请书、裁判文书、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向法院调取一审、二审诉讼卷宗,进行全面的书面审查。因为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案件,大部分已经经过三级法院多次审理,所以大部分案件通过书面审查就可以认定基本事实了。经过书面审查,仍然不能确定基本事实的,我们会向当事人分别了解情况。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时,会组织进行听证。这就类似于法院的开庭审理程序。检察机关进行听证,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代表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之前,主持人会提前向参加听证的人员说明案件情况。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宣布休会,让双方当事人回避,参加听证的各方代表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参考讨论的内容。另外,民事检察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就是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调查核实的权利。调查核实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咨询专业部门,委托鉴定、委托评估、委托审计,勘验物证、勘验现场,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等等。
【主持人】经过以上的审理程序,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会做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检察院】检察机关审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经过审理后,没有发现检察机关法定的监督情形的话,会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然,当事人如果对检察机关的《不支持决定》不服,还可以在一年之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主持人】听了对民事检察工作的详细介绍,我们了解了民事检察的常规工作内容和民事诉讼监督的主要方式、主要途径, 那么民事检察还有哪些特色工作,或者说是亮点工作,刘英检察官,您能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吗?
【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中多年来的亮点工作。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获取非法利益。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其危害性是很大的。比较常见的虚假诉讼有: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捏造的债务,侵害股东利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捏造对被执行财产的实体权利,导致无法对执行财产进行拍卖,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等等。近年来,我们对全州范围内小额贷款领域的虚假诉讼进行严厉打击,进行监督的相关民间借贷案件全部得到改判,得到了省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致好评。
【主持人】方便讲一下我们民事检察部门办理过的具体的虚假诉讼案例吗?
【检察院】在一次案件审查过程中,我们根据一条举报线索,发现崔某某与金某某离婚诉讼期间,李某某与刘某某起诉金某某家族企业,主张案涉金额达2000万元的三起民间借贷案件。经调查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几起案件的多处疑点。其一是,庭审中被告对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庭审过程全无对抗性;其二是,标的额高达2000万元的三起民间借贷案件,从受理、保全、审理到制发调解书在60天内全部完成;其三是,三起案件中原告提供的银行凭证并非银行转账凭证而是银行存款凭证。综合以上情形,我们初步认定三起案件存在重大虚假诉讼嫌疑。后经调取银行账目、询问相关人员,认定了实际债权人为赵某某和姜某某, 而李某某在案件中伪造了《偿还借款协议书》,并通过公司本身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的事实。同时查明了李某某、刘某某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以达到转移家族企业名下的11套房产的目的,以便于转移财产同时保护个人债权人赵某某、刘某某,防止崔某某分割该部分财产,防止其他债权人执行公司名下房产。我们就该三起案件向123656的网站怎么打开_体育365投注官网_be365备用网址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123656的网站怎么打开_体育365投注官网_be365备用网址人民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现该三起案件全部进入再审程序。
【主持人】在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中,提到了支持起诉。在大部分老百姓心中,民事诉讼都是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支持起诉到底是怎么支持,支持什么样的当事人,能讲一讲吗?
【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特点在于,民事诉讼法对支持起诉的规定较为笼统,对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程序等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基于此,州检察院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探索实践,开展了对于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我们了解到珲春市企业职工张某某无力追讨劳务费和人身损害赔偿金,又无力获得社会诉讼帮助,我们了解情况后,先后到珲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详细了解此类现象,又走访珲春市行政审批局,街道社区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于4月16日和4月21日分别向珲春市人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书,并协调法院开启特殊群体立案“绿色通道”,多次说服企业经营者,最终达成调解,企业支付了张某某部分赔偿款。借此机会,我们又与珲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召开了治理本地区欠薪问题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本地区欠薪问题,并签订联动协作意见,健全了与政府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打开了权益救济渠道,开拓了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新领域。
【主持人】从两位刚才介绍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检察工作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我们民事检察工作是否有相关的援助帮扶政策呢?能否介绍一下呢?
【检察院】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与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在我们民事检察工作中,法律援助的形式更加灵活一些。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会对需要保护的妇女、未成年人等当事人的生活状况予以特殊关注,避免因案致贫,如有确实需要帮扶的当事人,会通过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资金,给予当事人经济上的帮扶,也会通过社区、民政部门给予当事人需要的帮助。另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通过走访民营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及营商环境,解答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帮助、保障民营企业良性发展。
【主持人】听了两位详细的介绍,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举措让我们感受到民事检察工作点多面广,任务繁重,看到了全州民事检察工作的蓬勃景象,也让我们对民事检察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我们每月第二个星期五,都会相约直播间,一同了解检察院的工作。感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收听本期的《你好,检察官》,也感谢延边州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刘英、郑桂花两位检察官接受我们的专访,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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