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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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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检察官》|第六期带你了解“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
        时间:2022-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检察工作,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与延边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特别节目《你好,检察官》,播出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五10:30-11:00。本月播出的第六期《你好,检察官》节目中,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延边州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张仙姬、金兰两位检察官,共同了解“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

         

         

        【主持人】两位检察官,你们好!

        【检察院】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提到检察院,有人会说:“那是个监督机构,咱老百姓是可以去那儿告状的!”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咱们老百姓反映的哪些问题是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以及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信访件是如何办理的。首先,可以介绍一下人民检察院的信访是指什么吗?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我们第八检察部作为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群众信访的接待、处理是我们的重要的工作内容。

        【主持人】那么群众的哪些诉求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

        【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的信访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主持人】除了群众的信访,如果是律师觉得自己的诉讼权利被侵犯,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吗?

        【检察院】这种情形是可以控告的,受理此类控告也这正是我们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职能之一,如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等等,具体可以看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一共有十六种情形。

        【主持人】在提出控告后,检察机关办理的流程和期限是多久?

        【检察院】检察机关执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在7日内进行回复,告知我们收到了材料并转具体承办部门办理。办理信访案件我们也是有法定时间限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需要在材料收齐后3个月内办结,办结后我们还会出具书面文书,给予书面答复的。

        【主持人】说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目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您能否向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履行检察机关职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的回复和办理工作,绝不能让群众寄给检察机关的信件“石沉大海”。检察机关要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把这件事作为一项民心工作、政治工作抓实抓好。2019年1月17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召开。最高检党组对全国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对收到的申诉,各地都要在一周内回复。紧接着,第十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要求,明确提出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群众信访都在一周内回复、在三个月内完成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2019年3月,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制度”。至此,这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际行动,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担当。

        【主持人】看来这些年,检察机关为了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真是下了很大功夫!您刚才提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要求“7日程序回复、3个月实体答复”,针对这一要求,您能具体讲解一下吗?

        【检察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7日程序回复、3个月实体答复”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对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回复:(一)本院依法受理的,告知受理情况;(二)属于本院管辖但材料不齐的,告知来信人补充材料;(三)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告知移送情况;(四)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移送情况。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导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移送群众来信应当标明首次回复日期。各内设机构应当自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七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来信人,一般应当在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答复办理结果。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来信人。所涉事项重大、疑难、复杂,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应当每个月答复一次办理进展情况。

        【主持人】在推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中,延边州检察机关都采取了哪些具体做法?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检察院】全州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严格贯彻落实高检院“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要求,保证了来信、电话、网络等渠道畅通,12309检察服务大厅保持平安稳定,很好地维护了信访群众合法权益。所有来信来访均依法及时分流,妥善处理。除了因无地址、无联系方式、匿名等原因无法回复外,具备回复条件的群众来信全部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有效回复率达到100%。全州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切实落实检察长阅批信访案件制度,把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作为“一把手”工程,重要信访件逐级层报检察长批阅后交办相关部门办理,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涉及利益群体较多的敏感信访件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分流处理。全州两级检察机关组建专门的“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办信工作组,对每一封群众来信,均做到全面审查、细致分析,对存在争议的问题主动听取办案部门意见,提出分流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核决定。对于涉及重大复杂案件或存在重点难点法律问题的,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亲自把关,组织分析研判和集体审查,并确定专人跟踪后续办理进展情况,积极减少和防止因处置不当发生信访矛盾纠纷的事件发生。

        【主持人】通过您刚才介绍的我们知道,要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就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那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对检察机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是什么?

        【检察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和规律,深刻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根本上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更为迫切,期待值也越来越高,所提出的诉求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开展“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注重依法办案和群众工作的有机统一,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目标引领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信访,改变了过去办信程式化、形式化、表面化倾向,必将为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产生积极影响。

        【主持人】“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开展三年多来,能否谈谈您个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

        【检察院】通过2019年来的实践,我深刻感受到,“小信件”办理联系的是民心民意,体现的是工作作风,践行的是为民宗旨,“小信件”内有“大文章”,“小切口”可以“破大题”。在推动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得到不少启示,第一,“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是解决信访难题的“金钥匙”。信访号称“天下第一难”。“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通过明确办理时限,压实办信责任,有效解决以往信访工作中推来推去的“无限循环”问题,体现了“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为切实解决信访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第二,“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是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突破口”。群众信访是司法办案的“晴雨表”,以办好群众信访为“突破口”,可以撬动全州检察机关工作作风的全面转变,推动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倒逼办案质效的全面提升。第三,“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是检察环节促进社会治理的“试验田”。办信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治理的过程。“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为检察机关提升社会治量能力水平搭建了新的平台,为立足检察职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益探索。第四,“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是服务大局新的“发力点”。小信件里有政治、有大局、有民生,办好群众来信体现的就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使命担当。可以说,就检察机关而言,办信就是促发展,通过办理群众信访更加充分了解、更加精准对接服务对象司法需求,提升服务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办信就是保稳定,处理信访是维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信访,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务实举措;办信就是办民生,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真事真办、实事办实,有效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12309中国检察网”和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2.0版也于2019年陆续正式上线,这两个平台的上线,对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检察院】“12309中国检察网”于2019年9月正式上线,将原12309外网、举报网等整合为一网、一窗口,设有网上信访、未成年人保护专区、公益诉讼线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等7大板块25项功能。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2.0版正式上线,依托建成“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大数据中心”,实现上下互联互通以及相关数据监测与展示,为7日程序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提供技术支撑。“两网”正式上线运行,为实现检察机关“一个窗口”对外提供服务,以及体现信访工作中的信息化优势起到了积极作用。

        【主持人】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切实做到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检察业务两不误,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群众信访工作呢?

        【检察院】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延边州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在全州静态管理期间,暂时关闭检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引导群众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反映诉求。目前疫情趋于稳定,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已恢复正常办公。我们制定了恢复开放信访接待场所方案,落实防护物资保障和疫情防控措施,配备了包括体温检测设备、护目镜、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物品以及警戒带等。对群众来信一律先消毒再拆拣、分流和办理。要求处理来信人员工作期间佩戴口罩和手套,且上下班两次进行个人全面消毒。每日对接访、办信、热线及办公等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现在来访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来了以后要查验身份证,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当然,毕竟是疫情期间,我们也推荐您通过网络、来信、电话等非接触式的方式信访。

        【主持人】今年5月1日,与我们控申工作密切相关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已公布并施行,能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该条例颁布的意义吗?

        【检察院】《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主持人】那就意味着群众的呼声能更好地被听到了,提出信访是不是一定要本人亲自到场?

        【检察院】可以不用亲自到场,信访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这样可以提高效率,省时又方便。

        【主持人】那如果可以在网上提出信访事项,是不是可以把问题反映得严重点、夸张点,更能引起领导的重视?

        【检察院】不是的,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主持人】人多力量大,多叫几个人去上访,事情是不是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

        【检察院】也不是,上访也是要注意的,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还有,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主持人】信访事项办理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群众们反映的问题多久才有结果?

        【检察院】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办结。特殊的信访事项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处理。

        【主持人】如果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该怎么处理?

        【检察院】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另外,如果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主持人】通过两位检察官的介绍,我们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以及《信访工作条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们每月第二个星期五,都会相约直播间,一同了解检察院的工作。感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收听本期的《你好,检察官》,也感谢延边州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张仙姬、金兰两位检察官接受我们的专访,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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