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整体性认识民事检察,促进检法理念共融。整体论是系统观念的首要观点,系统不是单纯的各要素的总和,而是各要素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有机统一。从整体论视角出发来认识检法关系就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体系中,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在法治体系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责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扮演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力量。因此,构建良性共赢的新型检法关系,就必须跳出检察看检察,以系统观念、从全局角度进行自我定位,摒弃过分强调民事检察纠正违法行为的价值,将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的数量作为唯一指标考核民事检察人员的落后观念,明确“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而要在追求“双赢多赢共赢”中与法院实现理念共融。
其次是优化民事检察监督结构,推进检法数据共享。协同论是系统观念的核心观点,要求在发现和解决问题时,必须着眼于系统中各要素间的关系来协调机制,把结构调整作为优化系统效能的基本途径和着力点。从协同论出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优化民事检察监督结构:一是找准监督支撑点,依法能动履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曾形象地用杠杆力学原理来论证找准民事检察监督支撑点的重要性,认为杠杆动力点在检察机关,承受重物的阻力点在法院,支撑点为民事检察监督点,如果用力小,阻力大,那么,支撑点应当尽量靠近阻力点;如果把支撑点靠近民事检察的终端,靠近启动监督程序的少量案件,那么就会极大限制民事检察工作的监督实效。这启示我们要将监督视野从以往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的案件中转移到法院海量的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上,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制度效能。二是树立数字检察思维,扩大监督影响力。“数字化办案”是发生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创建上的影响全局的“产业革命”,也是实现监督支撑点前移的最佳路径。它要求检察机关努力实现由传统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善于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找到系统性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三是秉持精准监督理念,提升检察权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精准监督要求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争取监督一件,就推动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提升一步。打铁必须自身硬,检察机关唯有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精准监督,赢得法院的认同和尊重。坚持系统观念,优化民事检察监督结构,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和尊重司法规律,在不断加快检法数据共享进程的同时,增强实体法律研究,补齐“重程序、轻实体”的短板,提升检察权威。
再次是拓宽民事检察工作思路,增进检法交流共识。开放论是系统观念的必备观点,要求在处理系统与环境的关系时,必须着眼于系统自身与外部环境的开放循环,把有益的物质、信息、能量交换作为中心诉求和交汇点。践行开放论,要点在于加强与法院的深度交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
一方面,通过事前深度对话,分享民事检察监督理念和整体工作,听取法院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消弭分歧增进共识;通过事中深度对话,使检法两部门对被监督案件进行充分探讨,最大限度求同存异,促进司法理念的进一步融合;通过事后深度对话,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运用跟进监督增强监督的刚性,彰显监督效果。
另一方面,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加强沟通交流。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成民事行政专家咨询网,从专业律师、专家学者中选聘咨询专家3300余名,旨在借助“外脑”提升办案质效。各级检察机关也陆续聘请行业专家和业务骨干兼任检察官助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同理,检察机关亦可邀请法院民商事资深法官以专题授课的形式给检察官“补脑”,就司法改革以来法院的制度变化、新类型民商事案件特点及规律和疑难复杂案例解析等展开交流。同时,还可以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如通过民事检察官助理挂职民事法官助理的方式,让民事检察官助理在协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真切感知民事审判工作。
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早已不是检察机关独立、封闭地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协同法院实现个案的司法公正、更深融入社会治理。因此,坚持系统观念,构建良性共赢的新型检法关系,对推动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