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愉快的寒假生活快要结束啦,新学期就要到来,在开学季,检察官姐姐为学生、家长、学校等送上一份“安全法律兔年福袋”,希望大家打开这个福袋,守好安全,顺利开学~
注意交通安全
未成年人上下学路上存在交通安全风险,监护人要切实承担监护责任,确保孩子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注意校园安全
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学校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孩子卫生安全、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注意食品用品安全
未成年人鉴别能力弱,生产者要切实履行生产销售义务,提供安全的食品、文具、玩具,确保孩子食品用品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注意交友安全
未成年人网络交友要谨慎,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现实交友要有选择性,不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切实做到交友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管理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