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科学研修机制,着力构建“大调研”格局。《办法》规定由市级检察院研究室统一管理本地区两级检察院入额检察官业务研修工作,由市级检察院统一设置研修项目,统一对研修成果进行评审与考核,既照顾到各地的不同实际情况,又解决了多数县区检察院没有专设研究室而无机构或专人推动此项工作的难题,提升了县级检察院研修的层次和水平,推进了市县两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一体化。《办法》同时还规定,研修主体主要是入额检察官,通过担任院领导和业务处(科)长的入额检察官带头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带动和影响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积极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推动形成全省“大调研”的工作格局。
二是因地制宜设置研修项目,服务领导业务决策、司法办案和检察中心工作。《办法》结合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工作实际,省检察院检察官的业务研修项目,以法律适用问题请示、业务指导性案例撰写、立法和司法解释实施情况调研、专项业务工作分析、规范性文件调研和起草等内容为主。市级院检察官的业务研修项目,以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指导性案例的撰写,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案例评析和办案心得、案件剖析的撰写,优秀司法文书的撰写和类案问题的调研等项目为主;县区院检察官的业务研修项目,以案例评析和办案心得、案件剖析的撰写,优秀司法文书的起草为主,突出业务研修工作服务领导业务决策、司法办案和检察中心工作,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中检察官办案资源得到更充分利用,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也更接“地气”。
三是结合检察官绩效考核,促进研修工作提升检察官素能。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检察官绩效考核中调查研究、撰写材料等司法素能评价在100分的总分值中占了15分。《办法》与检察官绩效考核紧密结合,规定对检察官研修成果实行评审制度,评审结果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研修成果与入额检察官的等级晋升相挂钩,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研修成果的数量,有效提升研修成果的质量,而且能够倒逼检察官认真对待研修工作,通过业务研修切实提升专业素能。
为促进检察官业务研修工作切实落实,甘肃省检察院建立了相关配套机制:
引导各院合理安排研修时间,保证业务研修与日常工作相宜相长。《办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对检察官集中研修的频率、研修时间作出规定的同时,明确要求关于检察官业务研修是否“集中研修”或享受“研修假”的问题,由各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规定派出检察官进行研修的人数、批次由各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既保证了研修时间,又防止了检察官业务研修对日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督促各院尽快开展研修工作。选择两个市级院就推动检察官业务研修工作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研究室工作座谈会上作大会经验发言;在评选“年度全省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组织工作先进集体”时,将以市级检察院推动检察官业务研修工作的成效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规定,检察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研修,或未按计划完成研修任务,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建议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延缓其检察官等级晋升,确保检察官业务研修工作扎实开展。在省检察院的督促要求下,目前,甘肃省已有12个市级检察院出台了本地区的《检察官业务研修实施办法》,有8个市级院已经统一开展了本地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业务研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