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在留所服刑期间与同监室人员无故殴打新收押罪犯并致其轻伤,又被判处有期刑一年。这是近几年来我院办理的第一件留所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留所服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案件还得从头说起: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在缓刑期间,因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被收监后,与同监室人员无故殴打新收押罪犯并致轻伤,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唐某一错、再错最终失去自由,固然有唐某自身的原因,但案件背后所带来的,却给我们检察官留下了深深的思考。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加强教育监管、如果在留所服刑期间管控到位,还会有这样的结局吗?然而,现实没有那么多如果。那么,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应该思考的,又该有哪些呢?
转变理念
由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转变
当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主要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后,采取制发纠正意见为主的事后监督模式,这种事后监督容易让执行单位接受,且不易造成监督与执行的错位。然而检察机关单纯依赖事后监督,被动等待执行机关出现错误的监督模式,容易造成监督工作的缺位和迟滞。以本案为例,当事人在社区矫期间违反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被收监执行后,在监所内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监管、公安看守所在留所服刑期间的教育管控均存在缺失。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时,要由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督、同步监督转变,加强对刑事执行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不断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能动履职由敢于监督向善于监督转变
刑事执行检察不是“零和博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需要准确定位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在敢于监督的基础上更要做到善于监督,发挥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的优势,强化监督的规范性、监督到位不越位,提升监督质效,促进双赢多赢共赢。以本案为例,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方面仍有欠缺,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检察机关能够主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果在留所服刑期间,检察机关能够发现监所在安全防范、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那么相信这样的结果能够避免。因此,刑事执行检察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职能定位,着力构建以办案为主的监督模式,健全完善与执行机关之间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的协调机制,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正本溯源,由敢于监督向善于监督转变,逐步理顺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抓根溯源由检察监督向多元治理转变
在推进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建设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做好“案前预防”,助力诉源治理。以本案为例,被判处刑罚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前的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是“源”,再次被判处刑罚之前监所内犯新罪是“源”。针对此案,检察机关向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新入矫、新入监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管控措施,并制作专题警示片。司法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敏于发现与检察监督办案相关的基层社会治理情况,或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执行机关依法履职,或形成分析报告助力社会治理,或发布典型案例、类案情况等,预警社会、警示犯罪、引导司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